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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
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原人事部2002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其中对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到的试用期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中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最低期限进行了明确,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进行了规定。根据上述两个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期限有以下几类:1、 初次就业(一般指新进应届毕业生)的,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试用期为12个月;2、 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3、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事业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4、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5、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在具体规定的条件下,法律赋予了事业单位在试用期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力,事业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需要证明试用期工作人员不符合本岗位要求;2、 对试用期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其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3、 解除聘用合同通知在试用期内作出,并告知试用期工作人员;解除合同通知在试用期届满后作出的,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有更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