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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域名抢注行为?

一直以来,域名抢注新闻频频爆出,被炒得沸沸扬扬。在企业域名纷遭抢注时,不少评论人士认为,应该从制度上杜绝域名抢注,予以限制和规范;也有个别人士建议由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出台措施,代为保护商标权或代为权益人主张商标权。在各种观点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关于域名抢注仍然缺乏权威有力的声音进行引导。对此,业内专家纷纷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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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概念区分对待

抢注的全称应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夺注册”,是指对于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为。之所以出现抢先注册的现象,在于域名是稀缺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好域名就像好地段的房子一样,先下手为强,先注先得。抢先注册是一种良性的行为,是域名注册的一种合法手段,从国际上各个发达的域名体系情况看来,“先注先得”是国际通行惯例。既然域名抢先注册并非违法,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何近期在中国则备受争议呢?目前许多对域名抢注以及域名投资提出质疑的声音,实际上是混淆了两个概念:抢先注册与恶意抢注。于律师介绍说,从国际通行惯例以及目前国内的管理规则上看来,域名抢注并非违规行为。

被列为违规的是“恶意抢注”行为。所谓恶意抢注,国内外的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规定,主要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注册行为。明显的恶意抢注如:注册某知名企业域名并向该企业高价销售,这便是典型的恶意抢注情况。于律师表示,关于抢注是否恶意的认定,涉及到注册者权利、投诉者权利等非常复杂的情况,并非一眼就能辨明情况,需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判决。如目前媒体所报道的域名抢注事件,多集中于由美国所管理的COM域名身上,如“总理。com”、“microsoftrebate.com”等等。这些纠纷都需要美国的相应机构来进行解决。

正确看待域名注册流程与管理

对于有可能出现域名权益纠纷的极小概率事件,是否可以采取先审查后注册的方法进行规避?对此,外交学院的薛虹教授表示,国际惯例中域名注册都采取“先申请不审核”的原则。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域名注册组织主要承担技术管理职责而难以胜任知识产权审查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还与网络时代的现实相适应,试想如果域名注册也像商标注册那样需要经过几年的时间经历初审、公告、异议、核准等多重程序,国际互联网又怎么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获得如此大的发展呢?而且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是域名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在网络上使用。因此拖长域名注册的时间会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其次,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是适应网络发展与运行的需要而设置的服务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此外,除在其自身的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外,域名注册机构也没有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唐广良特别强调,如果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行使超越自身“义务”的“权力”,反而会对正常的域名注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不应因商标权遏止域名权

针对有人提出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出台措施保护商标权益人的观点,知识产权界律师则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这种方式的不可行性。商标本身重合概率很高,根本无法建立域名与商标的一一对应关系。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常常出现重合,例如“长城牌”,大到汽车、小到墨水,都有注册商标,并分属不同主体。如果因为长城汽车提出异议而删除长城墨水注册的域名,显然侵犯了长城墨水的权利。如果这一矛盾扩展到企业名称权、商号权,风险则更难把控。

从法律权利上来说,域名权也是重要权利之一,不应因商标权而被忽视。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姜晓亮认为,现有商标多是由通用的单词构成(英文或商标权人的本国文字),而语言文字本身是不为任何人独占的。商标法保护的是可以使商品或服务免予混淆的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不保护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上通用文字的独占权,就如“长城”汽车并不拥有对“长城”这两个汉字或拼音的独占权。如商标权人主张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享有独占权,禁止他人以通用文字注册域名,是权利的滥用。

基于多次的司法实践,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个案情况均不相同,且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专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官均是秉持极端审慎的态度。若仅以商标为标准来全面调整现有的域名归属,此种“行政一刀切”的做法,不具有任何的可操作性,且将人为制造现有域名体系的混乱,有违和谐的大义。就如“长城”可能被不同人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国家注册成不同的商标(总数可能上千个),很难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决定划归何方所有。

企业应增强域名保护意识

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本质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域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裁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介入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利益冲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司法权的藐视和侵蚀,构成对民事权益的侵犯。此种权力非法扩张的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实际上,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情况下,制订相应的仲裁解决办法,为涉及域名的权利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机制,是域名系统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而作出的“贡献”。在发生域名注册争议之后,可依靠解决的机构包括受理CN域名争议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受理解决COM域名争议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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