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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消息,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宣布对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模式,增列“9710”以及“9810”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政策一出,跨境B2B行业“沸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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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的出台给了To B卖家的无票采购一个合法、阳光的通道出口,对于想要数据阳光但苦于采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卖家是一个重大利好,且包括海外仓在内的以B2B2C模式出口的企业都受益了。”杭州乐链网络的CEO王薇告诉亿邦动力。
据了解,此次政策出台前,从海关监管的层面而言,跨境电商的采购主要是有增值税发票和无票两种途径。一直以来,B2B出口的卖家存在“无票”痛点,即发往海外仓或者是小额批发的货,通常是没有增值税发票的。
王薇称,一般贸易出口的前提是必须要有配套的采购增值税发票以及收汇,而如果卖家以自己名义出口,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那么税务局就会“不退反征”,即无法退税给该卖家,同时需要征收因采购没有缴纳的增值税。而为了货能正常出口,业内通常采用“买单出口”的方式。
“也就是B2B出口卖家就会去买一个临时的出口企业主体的单证,即所谓的买单,以所买单证的公司的名义出口,那么,这就相当于这个卖家把自己‘隐藏’在后面了。”王薇告诉亿邦动力,“所以,买单这种做法在业内就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和‘公开的秘密’,而至于“卖单”公司如何处理这其中的门路,也就衍生出了各种不合规的做法。”
王薇称,“其实随着跨境B2C无票免征政策的出台,也说明了从国家层面而言,已经逐渐认可了跨境电商采购无票的模式和现象,而如果后续这两种新的监管模式能够真正与无票免征政策结合落实,那么,To B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也是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了。”
沙之星跨境财税服务平台创始人Amy表示,此次新政也可以看作国家对于对跨境电商出口整体情况的一个梳理,有助于海关识别、准确统计跨境电商B2B出口数据。一来是在于对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统一监管,即监管产品出口的情况,二来是对税务方面的进一步理,即跨境电商销售回款的金额、利润回流,以及税收情况等。
对于此次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新政的出台,亿邦智库电商产业政策总监李慧龙也进行了相关解读,他认为此次新政释放出了三大利好信号:
一、政府对跨境电商的划分更加全面
一直以来,政府主要是以依托跨境电商综试区,开展了一系列B2C进出口的监管方式和政策的创新。虽然一直倡导发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但并未对跨境电商B2B做出清晰界定。此次增列两个监管方式对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做出了具体划分。这意味着政府对于跨境电商监管政策层面的创新从B2C扩展到了B2B领域,并有了实质性支持动作。
二、增设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代码是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发展的具体举措
以往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直接出口和海外仓出口时是通过一般贸易进行报关的,此次有了监管代码之后,跨境电商B2B企业可以使用监管代码进行申报,增加了跨境电商优惠政策对企业和创新业态的覆盖范围。
三、有利于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代码的推行,可以帮助一部分跨境电商B2B贸易从一般贸易中剥离区分出来。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准确统计外贸进出口额,掌握外贸进出口结构和发展形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做出相应的宏观调控和支持政策。
比如,监管部门也将陆续针对跨境电商B2B企业配套出台低价值货物简化申报、宽松结收汇政策、“免征不退,核定征收”政策等。
同时,李慧龙也指出,9710和9810模式的真正推行还面临一些具体问题,比如“三单对比”校验逻辑、数据有效性界定,以及数据对接规则等具体问题尚未明确。他表示,“每个试点综试区都有一定先行先试和容错的空间,目前,新政出台后的具体监管流程以及细节仍需等待各个试点综试区针对各地不同情况展开探索。”
在海关刚刚发布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政策的解读中也指出,在跨境电商B2B改革中,增列监管方式代码将为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支点。
那么,究竟是哪些跨境电商业务可以参与B2B出口试点?新规中指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一种则是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且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此外,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四个事项:
1、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3、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以下为公告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2日